当配偶不幸离世之后,其名下的房地产资产并不全然归属其遗孀个人所有。对于此种夫妻双方共同所拥有的房屋,在其配偶离世之后,应当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合理的分割处理。其中,一半的
产权将被视为已故配偶的遗产,由其
法定继承人进行
继承;而若该房产属于已故配偶的
个人财产,则无需进行分割,直接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即可。如存在合法有效的
遗嘱,则应严格遵照遗嘱内容进行继承;反之,若无遗嘱留下,则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已故配偶的父母、配偶以及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在此过程中,各
继承人所享有的份额原则上应保持平等。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