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者因病而无法正常出勤工作时,他通常不能立刻终止与雇主的
劳动关系,而是应遵循法定程序,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以便达成
解除劳动合同的共识。若劳动者属于
试用期内员工,则只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即可。
此外,如经双方
协商一致,劳动者也可立即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