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逝者的财产将按特定顺序进行传承,这个顺序依次如下:配偶、子女以及父母;接着是:兄弟姐妹、祖父或祖母、外祖父或外祖母。当遗产传承启动之后,将
首先由
第一顺位的
继承人获得传承,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无权参与。若前述的第一
顺位继承人皆未存世,则遗产将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接手。对于已故丈夫的父母,即公婆,以及已故妻子的父母,即岳父母,如果其儿媳或女婿尽到了主要的
赡养责任,那么他们可以被视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