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正式
离婚手续之后,如若被阻止探望子女,尊敬的您有权寻求我国最高审判机关——人
民法院的援助,请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行使
探视权。如果我们有幸已经得到人民法院关于探视权的公正判决,我们还可依据该判决向同一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相关方予以协助和支持我们行使探视权力。当然,在最终裁决后,未亲自养护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同样拥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而作为另一方,则负有协助他们进行探望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
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