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父母、子女以及配偶作为
第一顺位继承人,其
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应该是平等且均等分布的。
然而,对于因生活状况所致而产生特殊困难且失去劳动力的继承人而言,在进行
遗产分配时,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与关照。如果某个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的生前与其共同生活并提供主要的
扶养义务,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他便能够获得更多份额。同时,拥有
抚养能力及条件的继承人若未尽到相应的扶养义务,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他们将无法取得任何遗产或仅能得到较少的份额。
此外,如果所有继承人经过充分协商后达成共识,也可以选择不按照上述原则进行遗产分配。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