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前
财产保全的申请规定,申请人和相关利益方需于人
民法院实施
保全措施之后的三十天内启动
诉讼程序,从而使得涉及到被
保全财产的相关争议能得以通过审判来解决。若相关利益方未能在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则人民法院将解封财产保全措施。若相关利益方因情况紧急,如若不立即
申请保全可能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失,可在提起
诉讼或
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对该案件具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须提供
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立即开始执行。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天内,未能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