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
拖欠工人薪资而引发的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应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接受
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做出最终裁定。若因案情过于繁琐导致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裁定工作,可适当延长仲裁期限,但最多不超过十五天的时间。如
逾期仍未做出准确的仲裁裁决,
当事人有权就此项劳动争议相关事宜向当地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