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骂人行为所应承受的法律责任,通常需根据行为本身及由此引发之不良后果来进行判断。若仅为一般的口角纷争,通常无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然而,倘若在公共场所中公然羞辱他人,或捏造虚构事实对他人进行
恶意诽谤,且引发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者,就有可能需接受
法律制裁。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
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
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