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婚后涉及的
拆迁房问题,需明确指出,其归属并不一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如若该房屋原本就是一方在婚前所有,并且在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就已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了
拆迁处理,之后在婚后才取得
安置房的权益,在此情况下,此房屋将被视作夫或妻中的单独一方所有的
个人财产,在
离婚诉讼中,依法不应作为
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反之,若该房屋是在夫妻婚后购买所得,且在婚后发生了拆迁事宜,那么拆迁后的房屋仍然应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分配方案,若无法达成共识,则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作出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