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用人单位都应向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即由于用人单位的非过错性原因而导致的辞退行为、因用人单位经济状况出现严重困难而进行的经济性
裁员、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自行决定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并与劳动者
协商解除双方间的劳动
合同关系、当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