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共同发布的有关取保候审制度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通常采用交纳
保释金的方式来确保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能够获得合法的
人身自由权。
然而,保释金的起点金额为一千元人民币,且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此外,该规定还要求在决定保释金数额时,应当全面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涉及案件的复杂程度、性质严重程度,可能面临的
刑罚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与家庭财务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多种因素,从而最终确定所应收取保释金的具体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