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办理
婚姻登记手续时,您需提前备妥以下必要文件:
首先是您个人的户籍簿及有效
身份证明;
其次为无直接血缘亲属以及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此外,若您曾经
离异,亦须提交
离婚证书或由法院裁定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或判决文书。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
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
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
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符合
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