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进行第二次
开庭审理,这可能表明在首次开庭审理完毕之后,主审法官发现第一轮庭审并未能全面深入地揭示案件全貌、或他认为有些关键
证据及事实有待于进一步核实和调查,抑或是出现了新的证据需要
当事人双方加以当面质证等复杂情况。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如存在下述任何一种情況,导致案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无法得以持续审理,则法庭可以决定暂时停止审理该案:
(1)被告人因患严重疾病而无法出席庭审现场;
(2)被告人逃离法院
羁押场所;
(3)
自诉人因患严重疾病而无法出席庭审现场,且未委托
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
(4)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审理工作被迫中断,待上述原因消除后,应立即恢
复审理。在此期间,暂停审理的时间将不会被计算入整个案件的
审理期限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
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