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性单身人士欲申请
领养儿童,需满足以下五项基本要求:
(1)具有
抚养、教育以及保护被领养人的经济及精神能力;(2)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未患诸如精神病、癫痫等在医学上被视为不宜承担父母责任的疾病;
(3)个人历史清白,无任何违反法律
法规或对被领养人健康成长构成威胁的不良行为纪录;
(4)年龄须满三十周岁,且如若
收养异性子女,则
收养人和被领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应至少达到四十周岁以上;
(5)无生育子女或仅育有一名子女。对于
收养孤儿、残疾
未成年人或是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无法找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以及华侨收养三代以内
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则可不受有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