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时员工工作过程中,倘若因为
劳务关系而遭受伤害,应依据双方法律责任之大小来承担相应之责任。若因第三者行为对
提供劳务者产生不利影响,该提供劳务者有权寻求第三者承担
侵权责任,同时亦有权要求接受劳务一方予以经济补偿。对于个人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如由于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导致他人受损,则应由接收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当接收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之后,仍可向具有故意或严重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进行追索。在提供劳务期间,若出于第三者行为对提供劳务者造成损害,该提供劳务者同样有权寻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并有权要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经济补偿。在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之后,其仍可向第三者进行追索。任何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都必须
赔偿医疗费用、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等为了治疗和恢复健康所必需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了残疾,还需要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
残疾赔偿金;如果造成了死亡,还需要赔偿
丧葬费用和
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