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了交通事故且
责任人明确为对方时,无论伤害程度如何,处理
赔偿事宜可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以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在强制性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的额度之内,由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
其次,倘若
赔偿金额超出了交强险的上限,那么这部分费用应由对方负责支付,而在对方履行赔偿义务之后,受害方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商业险的理赔;
最后,根据法律程序进行理赔,需要提供医疗
病历本、
医疗费发票、收入证明以及
误工损失证明等相关材料。
至于车辆损失方面,则需提供购车发票,并按照折旧标准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