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多人共同进行的
殴打他人事件且无法达成和解,此时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应采取调解
处理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或多种因素,那么调解处理通常是不可行的:参与者中有结成团伙进行
斗殴或其它挑起争端、滋生事端的行为;在调解过程中,参与其中的
当事人再次对另一方实施了违反
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曾多次实施过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有
证据表明当事人雇佣他人对他人进行伤害;以及其他类似情况。
《公安机关办理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
结伙斗殴或者其他
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
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