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无法直接用于清偿
债务,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抵押权人在债务偿还期截止之前,若已与
抵押人达成协议,当
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到期债务时,则该抵押财产应归属
债权人所有。
然而,此类协议仅能在法律框架下对被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为了保障自身权益,抵押权人需要与抵押人进行充分协商,以决定是否通过将抵押财产进行折现或采取拍卖、变卖手段,从而获得该抵押财产所产生的收益来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