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涉及到
道路交通事故时,若当事各方能够达成和解并采取私了的方式解决
纠纷,那么其实也仍然有机会通过保险途径来获得相应的
经济补偿,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
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与细则。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当
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或
财产损失时,如果被认定为该机动车辆负有
主要责任,则首先应当由负责该机动车辆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其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