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土地征收所产生的补偿款项,其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首先,
土地补偿费用将全数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其次,
安置补助费用则归属那些在
承包期限内失去土地的
承包方拥有;
再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将全数归属该物品的所有权人持有。
最后,青苗补偿费用将完全由实际从事耕种作业的人士获得。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