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纠纷时,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
诉讼程序;若决定提
起诉讼,务必确保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具有充分性,同时也应遵守相关规定,向所在地人
民法院提交书面的
起诉书,并根据被告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
复印件以供
立案审查与使用。倘若当事人由于特殊原因无法书写起诉书,亦可采取口头
诉讼方式,但必须将其主张及诉求详细记录于人民法院的笔录中,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知晓此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