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时长应在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且最高不允许超过六个月之久。对于
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但未满一年的情况,其试用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而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但不足三年的情况,其试用期限则不得超过两个月;
至于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以及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其试用期限则不得超过六个月。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