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伤情鉴定所涉及的周期限定,我们可以得知,若为普通伤害案件,依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须于受理后的24小时之内向
司法鉴定机构发出伤情鉴定委托书;而后者应在接到委托书的同日起的24小时之内提出鉴定意见,并须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文书的编制及发放工作,倘若案情较为复杂或损伤情况特殊,例如受害者存在组织、器官功能受损,或者对损害结果难以进行即时确认,此时需等待伤情稳定之后再行安排鉴定事宜。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
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
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