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扣押
机动车所产生的
停车费用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据实承担,而不应该由涉案
当事人自行负担。为了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的
证据采集需求得以满足,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有权对发生事故的机动车进行临时扣留处置,并且必须开具相应的《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示证明。在此期间,被扣留的机动车应得到妥善保管和维护。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
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
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
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