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异地进行
传唤时,务必按照程序要求办理传唤手续,并携带相应证件前往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传唤任务。传唤作为司法机关通知
诉讼当事人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即“对于无需
逮捕或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将其传唤至指定地点或者其个人住所、单位办公室进行讯问,但须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旨在确保
刑事诉讼活动有序开展,以及时处理各类案件。
同时,传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诉讼文书——
传唤证的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对传唤的讯问地点作了明确规定: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但在实践中,
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集中表现在对流动人口
犯罪案件的侦办中,许多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又回到了原籍,
办案人员在需要传唤时,往往是通过邮局将《传唤通知书》邮寄过去,有的干脆打电话通知,要求其某年某月某日到本单位接受讯问。
由于缺乏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传唤不到案的问题比较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