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车祸导致身体伤害而入院治疗期间,各项医疗开支将由保险公司承担;
若
当事人未能参保,则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率先进行垫付。
首先,如肇事车辆已投保了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种,那么保险公司将会根据其所负责任的限额,在合理范围内向医院支付所需的抢救费用;
但若抢救费用超出了保险公司所负责任的限额,此时便需依靠其他途径解决。
其次,如果涉案车辆并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种或者在发生事故后存在
逃逸行为,此时抢救费用就需要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垫付,以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然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亦享有权利,可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
追讨,以弥补基金垫付的各项相关开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
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