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遗产继承中的
转继承之时效规定,涉及其最终认可期限为60天。
所谓“转继承”,即意为当
继承者在
被继承人过世之后,遗
产权被分割之前,由于因故未能实际获取遗产或者已经去世或被
宣告死亡等原因,使得其应享有的继承份额转移给其他
法定继承人。
自继承行为发生起,若有
继承人选择
放弃继承,则必须在遗产权处置完毕之前,通过
书面形式明确表达是否放弃;
如在此期间未作任何表示的,将被视作默许接收继承。
同样地,
受遗赠人也需要在得知自己获得遗赠之后的60天内,以书面形式表示是否接受或者放弃该项遗赠;
倘若到期仍未作出相关表示的,则意味其已自动放弃受遗赠权。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