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乃是公司股东依法依规地将自身所持有的
股权权益有偿地转授于他人,使得他者得以获取相应比例的股份从而成为新的股东。
这一
民事法律行为恰恰体现了股权转让乃是股东与他人双方
当事人真挚意愿的
协商一致后所产生的股权转移效应。
鉴于股权转让必须得是转让方及受让方两者的共同意愿相向匹配方可发生,因此,股权转让这一行为自然应该被看作是一种依照契约精神进行的行为,即以签订协议书的方式来明确表达。
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当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及获益的受让方亲笔签名确认,以示慎重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明文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按照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在彼此之间进行自由转让。
但当股权转让涉及到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时,该等转让的对象必须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意愿赞同方能实现。
在此情况下,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其他所有股东发送关于其股权转让事宜的通告,寻求他们的同意。
若其他股东在收到书面通知之后的三十日内未能给出任何回复的话,那么则可视作为默认同意该项股权转让的决定。
然而,如果其他超过半数的股东拒绝转让某位股东的股权,那么这部分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则需主动提出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若坚持不购买,那也意味着同意转让。
常见的情况是,
股权转让合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充分理解并达成共识,并且签署或加盖印章之时才算正式生效。
除非是法律、行政
法规明确要求必须经过审批、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特殊情形,否则大部分的股权转让合同都以
合同签订之日起立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