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子女婚嫁后,父母
赠予房产的问题时,通常情况之下该房产将被认定为夫妻间的共有资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如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指出,赠予协议明确表示仅归属某一方的情形下,那么这部分房产则将被视为
个人财产所有;
若在赠予协议中并未明确标明此种性质,则此类房产将会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来看,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若是由夫妻双方共同
出资购买了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且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如果在
离婚诉讼时,另一方有要求按
夫妻共同财产对此类房屋进行分割的诉求,则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认可。
但对于在此次
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资金,它可以被理解为是一项债权属性的资产。
另外,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表明,如果夫妻双方已经
结婚之后,其父母为他们购置婚礼所用的房屋出资的,就应当基于双方约定的方式来处理;
如果缺乏此类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就需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原则去处理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