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问题,我们建议您遵循双方的约定或法庭的裁决去实施您的探望权,切不可未经其
监护人的允许,私自将孩子带走。
在你行使此项权利时,最好先通过合理协商的途径达成共识,以确保此举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积极影响。
如果无法协商成功,那么法庭会根据子女的年龄、父母的居住地、职业类型、健康状况以及道德品质等多方面因素做出全面谨慎的判断。
此外,法律又为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设定了两种形式:探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
前者,即探望者可以前往监护人的住所或是约定的地点与子女接触;
后者是指探望者可于约定或法庭裁定的探视时间内,暂时带走孩子,然后在适当时候将他们安全送回到指定的地点。
当负责照顾孩子的一方拒绝遵守相关生效判决或调解书中的探望规定时,另一方可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请求。
此时,法院应对拒不履行职责的一方进行教育指导,强迫其履行义务。
如探望权人经过
警告后仍然无视规定,法庭可能会采用罚款、
拘留等强制手段。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