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交易过程中,合同双方均有权自主决定并签署
违约金条款。
然而,若因
合同争议导致
纠纷的产生,那么,不一定能够严格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执行。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所设定的
违约责任,主要起到的是对权利
人损失的修复补偿作用,而非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
因此,当我们在处理案件时,一旦发现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过于偏高或偏低,就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换言之,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远超出了实际损失的正常范畴(即超过实际损失的30%),我们便有理由认定这一条款过于苛刻,应当适度降低;
反之,如果合同中的违约金设置明显低于实际损失数额,那么,合同一方除了有权主张违约金权益之外,对于违约金无法充分填补其实际损失的那部分,亦有权利要求另一方承担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
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