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合伙企业满足特定宣告解散的条件时,启动
清算程序将会成为该企业必须要履行的阶段之一。
关于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我们根据其呈现方式和方法将其划分为两大
类别:普通清算程序与特别清算程序。
其中,若
合伙人或经由合伙人授权同意的第三方出于自主意愿,主动发起对合伙企业的
清算事宜,则视为普通清算,也被人们普遍称为“一般清算”;
较为特殊的情况是,当合伙人未能自主组织清算或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这一职责时,应由法定机构指定相关人员展开清算工作,此时的清算动作便称之为特别清算,亦可称为“
强制清算”。
从何时开始清算等相关问题,需要根据以下四项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首先,在所有合伙人自主组织清算时;
其次,也包括在全体合伙人数量超过半数且全部同意的情况下,某些合伙人组织进行清算;
再者,如果全体合伙人数量达到过半数且多数意见均赞成由非合伙人组织清算;
最后,当有任何一位合伙人或与企业存在利益关联的人士提出申请,请求通过法院指定相关人士组织清算工作时。
《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