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
拆迁行为所涉及到的房屋租赁情形时,拆迁方有责任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就
拆迁补偿和安置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
关于这一点,拆迁补偿的具体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亦或是
房屋产权的调换取代。
在针对租赁房屋进行拆迁的情况下,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之间解除了租赁关系,亦或被拆迁人为房屋承租人提供了安置方案,那么拆迁方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相关
补偿金。
然而,如果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无法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共识,那么拆迁方就需要为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针对房产替代性交换的房屋,原承租人有权继续承租,而被拆迁人应与原房屋承租人再次约定
房屋租赁协议。
同时,拆除人还需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用。
如果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己找到住所,那么拆除人要支付临时
安置补助费用;
但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则无需支付此项费用。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
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