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正在进行建设中的项目的
抵押融资,我们需要关注到一些特定的要求与条件。
第一点,该项抵押融资的实际用途必须是为了支持在建工程项目的连续性建造过程,确保其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
其次,在建工程所占据的占地范围内,必须提前缴纳完毕所有的
土地出让金,并且顺利地获取到了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再次,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项目本身,必须已经成功地办理了
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重要证件,同时还需拥有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最后一点,我们需要注意,投入工程项目中的自有资本额要达到了整个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而且必须明确设定了工程施工的进展情况以及工程竣工的具体交付日期。
这样才能
保证抵押操作的顺利进行。
至于在建工程抵押这一概念,其主要目的在于,
借款人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推动工程的继续发展,因此他们会选择通过法定程序,将与其拥有合法权益的
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工程的其他投资资产,以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形式押给银行作为
偿还贷款及履行信用
担保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
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
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
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