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肇事逃逸案中,若受害者最终不幸身亡,而且,若这起事故源于
逃逸使得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以至最终丧生,根据现行
刑法,肇事者将会面临最高七年
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因逃逸致
人死亡”这一概念,主要是针对那些在
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的追查,选择逃离现场,从而导致原本可以被救助的受害者因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身亡的情况作出规定的。
因此,判断是否构成这一
罪名,最为关键的就在于确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受害者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在这类事故中,受害者的死亡确实是由于肇事者在肇事后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行动,进而耽误了宝贵的救治时间,进而引发了死亡这一严重后果。
也就是说,如果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立即采取适当的救援行动,反而选择躲避调查,那么,其逃逸行为就是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根本原因,两者之间有明确且紧密的因果关系。
然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受害者可能在
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当场死亡或者处于濒死状态,这时若肇事者选择逃逸,那么他的逃逸行为只会加重原本的过错,但并不会直接导致受害者死亡,因此,这种情形下,逃逸行为与受害者的真正死因——交通肇事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
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