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当承担
误工费的责任,关键在于受害者本身是否具备劳动能力以及他/她所受到的伤害是否使得其收入有所损失。
若有足够的
证据表明受害者在受伤之前已经具有了正常的劳动能力,并且因为受到
人身损害而无法再继续从事原来的职业或者劳动活动,由于这些原因而造成的收入消失或者减少,皆可向对方提出要求给予误工费的补偿。
至于
交通费的
赔偿金额,则是依据受害者本人及其必要陪伴护理人员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所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来进行计算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