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婚姻不忠以及
离婚事宜之时,夫妻间的
财产分配并未形成明确的关联性。
然而,若能获取对方的不忠行为
证据,在法官的斟酌处置过程中,这无疑是一项值得考虑的因素。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此类证据必定对夫妻之间的
共有财产分割产生重大效应。
针对因配偶一方发生
婚外情而导致的
离婚事件中的
财产分割问题,主要可分为协议分割和法院判决分割两个部分。
(一)协议分割
当夫妻双方因为其中一方的婚外情行为而面临离婚,并需分割共有财产之际,他们可通过互相妥协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在此种协议分割的情况下,法律充分尊重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夫妻双方均同意通过妥协而非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那么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方式及比例便完全由夫妇两人自行决定。
(二)法院判决分割
倘若在婚外情引发的离婚事宜中所涉的财产分割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只得寻求司法救济,即诉诸法院获得裁决。
面对这些情况,法院将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辜受害方权益的基本原则开展审判工作。
同时,如果
婚姻破裂的元凶方,即所谓的“外遇者”之行为已经达到
重婚、通奸甚至在
离婚之前曾对
家庭成员实施过
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等恶劣行径,则无辜受害方在离婚咨询中可行使请求权获得相应的
经济补偿。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