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的解读,共同保
证人的义务与承担责任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在合同中已明确
担保者各自应负担的
债务份额,那么他们就应该严格遵守该份合同内的规定,根据自身所占比例额承担相应
担保责任。
其次,若共同保证人需共同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而未在协议中设定具体的义务承担份额,则
债权人有权向所有保证人任意一方求偿其全部欠款债务。
根据我国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明文规定:在债权方面,当债权人人数超过两人时,若部分或全体债权人都可向
债务人提出履约要求,此时该债权称为连带债权;
同样地,债务方若存在两个或更多的债权人,且部分或全体债权人均能对部分或全部债务人提出全部债务诉求,则这些债务同样也被视为
连带债务。
至于连带债权以及连带债务的产生原因及条件,则需要取决于法律规定或是
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协议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