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债务人采用低于评估价值的价格进行
股权转让时,这将会对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撤销债务人的转让行为。
具体来说,根据中国现行《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第五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如果债务人通过放弃自身债权、解除债权
担保以及无偿赠与财产等途径,实施了无代价的财产处置行为;
或在明知自身到期债权无法足额清偿的前提下,故意拖延
债务的履行期限,从而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据此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至于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则更为详细地阐述了这种情况,即如果债务人以极不合理的低廉价格出售其财产,或以极度虚高的价格购入他人财产,甚至为他人的债务进行担保,这些行为无疑会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对于这种情况,只要债务人的交易对手,包括相对人,对此知情或者理应知晓,债权人即可依法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