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这一问题,具体的判断应该基于实际情况展开。
所谓“取保候审”,便是在
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机关对于那些受到
刑事指控却尚未被执行拘禁者,为了防止他们躲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其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数额的
保证金,同时交出
保证书,从而确保在要求的时间能随时到案参与审理。
然而,取保候审与是否最后被判处
缓刑两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换句话说,只要符合
刑法中所指定的缓刑适用的特定情形,便可依法判处缓刑。
值得注意的是,积极
赔偿受害者、赢得受害者的原谅虽然并非判处缓刑所必需的要素,但是它们无疑能够增大
判缓刑的可能性。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