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投资于婚姻关系中的
婚前财产在法律上被视为是其中一方的私人财物。
除非双方订立了特别的协议条款,否则这些财产在婚姻继续维持和发展的过程中并不能自动转变为夫妻两人的
共有财产。
因此,显而易见的是,当两个人选择
离婚时,他们对彼此的婚前财产均无权进行分割。
所谓婚前财产,即指在
结婚之前,由任何一位配偶所获得的所有财产,不论其来源为何。
这囊括了所可能产生的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到的财产、通过
法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通过各项合法方式获取的财产。
对于任何一种形式的
婚前个人财产,无论其属性是流动资产还是不动产业,亦或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只要是在合法的前提下所有权确认为个人所有,那么这样的财产便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决定这段财产是否归类为婚前财产的关键之处在于,该财产份额的最终确认时间必须明显早于
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确立。
举例来说,若某个财产份额的最终所有权确认是在结婚前完成,即便实际上是在婚后才实际开始控制和使用这个财产,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它依然应被认定为是婚前个人财产。
可以明确的是,尽管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会由于各种原因如自然磨损、耗费或毁灭等因素导致财产价值降低,但是在离婚时,如果任一方试图将该部分损失定义为损失的
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
赔偿请求的话,这种请求将不受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