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不幸发生配偶逝世的事件,且所涉之债款被视为夫妇共有的
债务,那么便有赖于该死去的配偶的另一半即其妻子来承担这笔债务。
所谓的夫妇共负之债,简单来讲就是因为必须维护并始终保持夫妇共同生活所需,或是在此基础上对
共有财产进行管理、使用、获利及处置等因素而产生的负债。
倘若此笔债务并非夫妻共负之债,那么被指定为丈夫
遗产继承人的人就需在其所
继承的遗产价值的范围内来偿还其夫生前的债务。
若所有
继承人皆选择放弃
遗产继承权的话,则仅能用遗留下来的丈夫的遗产价值来清偿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
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