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乃指依据现行相关法律之规定,针对因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监狱或其他此类关押设施继续服刑者,经过严格的
法规手续,采取暂时不干涉刑期并于监外实行
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
实施对象须为被判
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犯人,且正处于执行期间。
然而,对于被判定
死刑的罪犯,因其已被剥夺人身自由,故无暂予监外执行之可能性。
1.患有严重疾病需
保外就医者。
至于何类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则应由执行机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医院所开具的证明文件,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确定。
2.胎儿尚未分娩或者哺乳期母亲。
3.对于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生活无法自理、运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罪犯,确属适宜暂授予
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
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抗诉。
人民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