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加入的过程中,倘若第三方能够自觉自愿地担负起
连带责任,那么他们就能够免除责任。
然而,若该第三方未能同意
承担连带责任,其便无须履行这一职责。
债务加入也被称为并存
债务承担,它是指
债务并不因第三方的加入而从
合同关系中分离出去,而是继续保持原合同的完整性和独立性,让第三方参与到此种合同关系之中,共同分担既有的
合同义务。
《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
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
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
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