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租赁来的厂房遭受
拆迁时,租户有权获取的补偿项目主要有停产停业导致
经济损失的数额补偿、暂时性安置居住所需的补偿费用以及搬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等等。
按照我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对那些在征收通告规定的签约周期之内即刻开始搬迁的被征用人或房屋租户,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奖励。
而根据同条例第三十六条所述,被征用人或房屋租户必须遵守补偿协议约定或由补偿决议特定的搬迁期限,及时完成搬迁工作。
如因房屋征收致使租户需要迁移,那么相关负责部门应向被征用人或房屋租户发放
搬迁补偿费用。
另外,如果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作为安置方式,那么在
安置房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需向自行安排过渡期的被征用人或房屋租户,提供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