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涉及
离婚诉讼的审判进程中,认定彼此感情并非完全破裂的
当事人,有权向法庭呈交相关
证据以证实这一点。
倘若此类证据能充分证明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那么法院通常将不会做出判决终结这段婚姻关系。
2.夫妇双方达成
离婚合意时,需签订正式的书面
离婚协议,并且应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构进行
离婚登记手续的申请。
这份离婚协议应当明确记载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向以及就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割及
债务清偿事宜达成的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协议方式实现
离婚的程序流程需耗费大约一个月的时间方能完成。
在此期间,双方当事人均需经历离婚冷静期的考验,该期限大致为三十日。
倘若双方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未能再次到婚姻
登记机关领取
离婚证书,将会被视为撤销
离婚申请。
3.就法律角度而言,
起诉离婚者务必具备合法充分的证据和支持性文件,以便法院能够依照
法规程序予以受理。
同时,仅当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修复或改善时,法院才有可能做出准许离婚的决定。
因此,当事人在准备
诉讼所需材料时,须包含以下内容:
离婚起诉状、夫妻间有效的
结婚证书、原告的
身份证明以及户口簿。
如若此前曾就同类型离婚诉讼提出过
申诉请求,那么在本案中还需同时
递交先前法院已经对该案审理并给出的
判决书或
裁定书。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