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于对子女关爱与支持,或许会选择以其名义购
买房产,这无疑意味着这套房产代表着父母对子女无偿且真诚的赠与之情。
赠与属于赠与人将自身拥有处分权的财物,未经任何报酬地赋予给受赠者的
法律行为。
当不动产完成登记手续便视为实际上的交付完成,赠与关系正式建立,所以,子女身为房产的所有权主体,该房地产并不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依照常规,在面临
离婚抉择时,父母无法分配此项房地产资产。
然而,尽管父母在面临离婚时无法对该房产自由处置,但是在离婚之后,选择承担
抚养子女责任的一方家长有权与其子女生活在以子女名义购置的居所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在子女未成年阶段购入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不能任意转让或减损其价值,除非是出于
未成年人的直接利益考虑,例如身患重疾、即将出国接受深造等需求;
即便需要
卖房筹款或者
抵押换取现金,房产管理部门通常也会要求提供合法的证明文件(譬如公开公正相关事宜)予以依据。
《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
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
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