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
刑事逮捕令之后,聘请
律师的巨大作用主要集中于寻找申请
取保候审、请求终止调查、主张不予
起诉、判决无罪、争取
缓刑或豁免国家
刑事责任的依据,以及通过有效的谈判策略说服司法部门作出相应的决策。
首先,在刑事调查阶段,
辩护律师有资格为被指控的
犯罪嫌疑人提供全方位的
法律咨询;
代理其投诉、揭发控告事由;
申请对其实施更轻的强制性措施;
向
侦查机关了解
涉嫌犯罪之人及其所涉及的案件的详细情况,并据此向他们提出符合法律和道德原则的建议与意见。
其次,当犯罪嫌疑人被收押时,辩护律师具有与之见面和通信的合法权利。
另外,在侦查结束后,人民检察院在审核
批准逮捕的过程中如果需要了解更多详情或者需要听取相关
当事人的陈述,将会主动邀请
证人等
诉讼参与人员出席,同时也会慎重考虑辩护律师所提出的意见及请求。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
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
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
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
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