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患者在院内摔倒的具体原因至关重要,倘若摔倒是由于医院在安全设施维护或是护理方面出现严重疏忽和缺失所引发,那么医院理应对此负责;
然而,若是患者自行不当行为或是未遵从医院医师建议而擅自行动从而造成的摔伤后果,责任便应由本人承担。
此外,必须考察护士以及医师是否严格履行了其看护职责,如若系在常规看护范围之内出现的
意外事件,患者便无法获得补偿;
反之,如果意外是在医护人员疏于看护的前提下发生的,那么医院需对此承担
赔偿责任。
医院作为公众场所同时也是经营性场所,有义务确保进入到医院的所有人员均享有足够的安全保障。
目前医院因其失误(例如未能及时提醒楼道湿滑),理应承担起全面赔偿责任,这些责任涵盖但不仅限于
医疗费用、住院餐补费、营养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
残疾赔偿金以及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