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若实施了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之行为,其涉及的帮助对象应至少包含三人及以上,不论是自然人还是
法人机构皆可纳入考虑范畴。
若未能满足这一条件,则无法判定为该
罪名成立。
同时,尽管已经触犯协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罪,但若
非法所得回报极为微薄,远未达到法定的一万元人民币数额标准;
而且在其他罪状方面也并无不当之处,那么存在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对于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犯罪嫌疑人,需要根据支付结算资金的性质来判断是否为
犯罪所得。
如果
证据不足以证明支付结算款项为犯罪所得,司法机关可以不
起诉处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许多案件中,与网络犯罪相关的支付结算金额往往高达数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之巨。
在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通常会感到极度恐惧,误认为自己已犯下重罪,甚至会面临生命威胁。
然而,只要无法充分证明支付结算金额为犯罪所得,即使
数额巨大,同样可以宣告不起诉,进而获得
无罪判决。
此外,我国
刑法明确规定,只在明知上线实施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协助犯罪行径的前提下,才被认定为符合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要素。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
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定罪
处罚,并对单位判处
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
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
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